上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6-18 字号:[ ]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

  第一条 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 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或支部(总支)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支部(总支)委员半数同意为有效。

  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应当参加。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

  建立健全村党员大会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涉及讨论决定事项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党员数超过应到党员数的半数方可召开,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方可通过。涉及选举的党员大会,参加会议的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方可召开,选举结果须经实到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方可当选。

  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遇有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及村级重大事务,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必要时应随时汇报。村党组织根据汇报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村级组织按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交叉兼职应履行规定程序。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届期内调整,由乡镇党委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村共青团、妇女组织成员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团委、妇联批准同意,提交村团员大会、妇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民兵组织负责人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党委审批。村文书结报员、计生服务员等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文书结报员还应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六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4.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5.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7.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一般程序是:

  1.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2.村党组织提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村党组织研究提出议案。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3.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坚持事先酝酿、民主讨论、集体决定的原则,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4.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通过民主恳谈会(听证会)、说事会等途径,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对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6.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告。

  7.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社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更改。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村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应在乡镇指导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凡是村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会议、党组织活动等形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村党组织要做好党务公开的登记工作,将公开的内容、时间、审核人员逐项登记、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各村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并以村务简报、村务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发布到户。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及村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一般每月公开一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旬公开。

  村务公开栏与党务公开栏应统一设置在村的中心地带、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群众活动场所或醒目位置,将应公开的内容逐项、逐条、逐次予以公布,公开栏旁应设意见箱。

  第十三条 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

  1.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地筹取集体每年度的资金收入。在取得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上虞市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经济合作社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整、要素齐全。凡一次性发生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经联社主任审批;1000-5000元(含1000元)的,须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5000元及以上的,事先须报乡镇“三资”办审查。如果是预算外的,还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村级业务招待等非生产性支出须实行限额管理。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

  2.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及对外投资、拍卖、转让或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公开招投标,结果公开,并接受上级“三资”主管理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审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管理。村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类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各类经济合同签订,须经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4.加强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物业建设等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按《上虞市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工程的决算额按《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以市、乡镇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及其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5.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增减、分配等变化情况均需及时公开。其中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情况须在次月的18日前上墙实行逐笔逐项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接受市、乡镇二级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结报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统一由乡镇会计代理站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在届内被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补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交还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

  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对村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内容

  1.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是对上级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和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改善、扶持粮食生产、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2.对重大村务事项民主决策的监督。根据事项建议、提议、商议、审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等程序,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相关过程,听取民意,参与审议,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督促决策结果及时公开、备案和归档,及时纠正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行为。

  3.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村务公开内容,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公开。重点审查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时间的及时性、方式的科学性、范围的适当性、程序的规范性,对公开方案提出补充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4.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对村级财务支出事项按月进行审查,财务支出票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对年度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5.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其经营管理结果,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结果进行监督。对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农村房屋、宅基地确权,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处置和大宗物品采购中决策、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督。

  6.对村级建设工程和项目的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工程立项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是否按招投标有关程序实行竞争性选择、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预决算及支付是否规范等。需报乡镇办理的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集体土地征用征收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后,方可上报乡镇办理。

  7.对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情况的监督。对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情况、服务内容和质量、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收集村民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反馈并督促改进。

  第十七条  监督方式

  1.列席有关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村务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研究的议题可提出建议性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2.收集民情民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走访收集民情,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向村两委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3.查阅相关资料。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对有疑问的监督事项,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

  4.开展专项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专项监督活动须有2名以上成员同时参与。监督结束后,将监督情况报村党组织,并在10日内公开监督结果。必要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5.质询、建议及向上级反映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事务的决策、执行、实施等有疑问,可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对村务事项擅自作出的决定,或者对有关事项、票据有重大争议,且无法沟通达成共识的,可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情况等,学习有关政治和业务知识。

  2.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等。

  3.工作台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如实记录,建立专册台帐,列入村务档案。

  4.乡镇协调制度。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建立由乡镇纪委牵头,相关领导和职能机构参加的协调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违规情况、申诉、投诉事项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调解决。

  5.履职承诺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带头对遵守村规民约、严格纪律要求等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村民的监督。

  6.考评制度。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乡镇纪委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努力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为基础、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各类组织互动合作的农村社会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深化“网格管理、联动服务”。充分考虑地理、经济、人文布局,按照尊重传统、着眼发展、全面覆盖、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以道路、自然村落、片组或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充分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村、镇、市三级层面的自治服务团队、基础服务团队、专业服务团队等三类管理服务团队,建立民情采集、民意研判、惠民服务、问题调处、教育培训等机制,开展联动式、订单式、多元化服务,实现服务管理全覆盖。总结运用村干部“分线联格”、“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农户三级联系”、“四不出村”工作法、“三色预警”、“老娘舅工作室”、“110联动联调”、专业调委会建设等经验做法,切实发挥网格服务团队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力量,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

  第二十二条 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志愿者、法律援助、养老助残、帮扶互助、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环境保护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第二十三条 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充分整合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为农村居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社区教育、法律服务、创业就业、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农村社区经营性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到市、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且不需村民本人办理的),应本着便民、无偿、公开、高效的原则,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民情档案。以村为单位,按照“一村一册、一户一档、一事一表”的要求,分村情、户情、事情等类别,全面建立民情档案,及时完善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强服务型村党组织建设。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对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及时建立党总支或党委,合理调整下属党组织设置,积极在自然村、村民小组、非公有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流动党员集聚区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探索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和区域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充分整合区域内各类党建资源,深入推进党建带群团建设,切实增强党组织的领导和服务能力。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完善党员先锋承诺、联系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内关爱等工作制度,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深入实施农村党员人才“三培养”工程,把农村优秀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农村党员培养成优秀人才、把农村优秀党员人才培养成“双带”能人和村干部。

  全面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公推荐优制、考学考绩制,发展党员全程联审制、全程票决制、全程公示制、全程记实制和分色预警制,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乡镇每半年对农村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分色预警通报。受到红色预警通报的村党组织及村党组织书记届期内不得评先评优,连续两次受到红色预警通报的,对村党组织书记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并不得列为下届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受到橙色、黄色预警通报的,取消村党组织及村党组织书记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蓝色预警通报的,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同时,按照“双向推荐、双向培养、双向审核、双向公示”的要求,做好在外出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八条 开展创先争优,落实创业承诺。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带领群众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目标,深入开展争做“新农村建设先锋”行动。认真抓好创业承诺事项的落实,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创先进、争优秀、建新功,带头创业致富,带头美化人居环境,带头弘扬优秀农村传统文化,积极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或市以上的集中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以及村其他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岗位轮训,村级后备干部每年应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集中培训。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实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村干部出现其签订的《辞职承诺书》所列辞职情形,以及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乡镇调查属实的,启动村干部辞职承诺工作程序。由乡镇指导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辞职正式生效。村干部辞职后,造成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党组织委员缺额的,由乡镇党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造成村委会主任缺额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委会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造成村委会委员缺额的,不再进行补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村干部行为,积极引导村干部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1.建立村干部坐班、值班或轮班制度,全天候为村民群众开展服务。

  2.建立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他村干部也要建立请销假制度。对于长期外出且难以履行职责的村干部,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按辞职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3.建立村级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发生突发事件、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资产资源处置以及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变动等情况的,实行村班子成员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制度,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向乡镇主要领导汇报。

  4.建立村级班子定期考察制度,采取“回头看”考察、届期考察及专项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村级班子整体运行状况及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察评价,考察结果作为干部调整、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建立村干部预警谈话制度,在村级换届前后、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等情况时,由乡镇党委通过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规范村干部思想和行为。

  6.建立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细化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条款,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启动程序罢免,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村级班子“6+X”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根据每年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在统一规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创收致富、环境整治、民主管理、自身建设等六项基本考核内容的基础上,按照配合完成乡镇中心工作、重点工程、产业发展等,以及每个村的具体情况,设置若干个个性考核指标,实施“月查、季考、年评”制度,考准考实村级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评议结果与村干部奖励报酬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年评时,采取“双述双评”方式进行,由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级班子向乡镇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述廉,并与村级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一起接受本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市农林渔牧、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要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落实村干部工作报酬或误工补贴。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补贴。严格控制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人数,领取固定报酬的一般为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文书(兼结报员)、妇女主任(兼计生联络员)等五职,其他村干部原则上按实误实记领取误工补贴。各乡镇根据行政村经济实力、规模大小和村干部责任轻重,提出村干部报酬总额原则意见,并适当拉开档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委主任原则上享受村党组织书记的95%,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享受不低于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其他村干部由乡镇根据村情实际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总额一般由基本报酬、奖励报酬两部分组成,其中奖励性报酬不低于50%。基础报酬按月或按季发放,奖励报酬根据年终实绩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规范完善村主职干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新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满一年,经乡镇考核合格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保缴费时间从任职年份开始。村主职干部已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已经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可给予适当补助。村其他班子成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建立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助金制度。对建国以来正常离任、年满60周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主任(大队长、农委主任)累计10年以上的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在职时因违法违纪被查处而退职的不得享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乡镇党委、政府监督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实施。改居村参照执行。

  辖有行政村的街道党委(工委)、办事处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应由乡镇党委、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市民政局、市农林渔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委办[200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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